國家電網公司十八項電網重大反事故措施
1 防止人身傷亡事故
1.1 加強作業現場危險點分析和做好各項安全措施
1.1.1 工作或作業現場的各項安全措施必須符合《國家電網公司電力安全工作規程》(國家電網安監〔2005〕83號)和《電力建設安全工作規程》(DL5009)的有關要求。
1.1.2 根據工作內容認真做好作業現場危險點分析,并據此做好各項安全措施。要定期檢查危險點分析工作,確保其針對性和有效性。
1.1.3 在作業現場內可能發生人身傷害事故的地點,設立安全警示牌,并采取可靠的防護措施。對交叉作業現場應制訂完備的交叉作業安全防護措施。
1.2 加強作業人員培訓
1.2.1 定期對有關作業人員進行安全規程、制度、技術等培訓,使其熟練掌握有關安全措施和要求,明確各自安全職責,提高安全防護的能力和水平。對于臨時和新參加工作人員,必須強化安全技術培訓,必須在證明其具備必要的安全技能、并在有工作經驗的人員帶領下方可作業。禁止在沒有監護的情況下指派臨時或新參加工作人員單獨從事危險性工作。
1.2.2 應結合生產實際,經常性開展多種形式的安全思想教育,提高員工安全防護意識,掌握安全防護知識和傷害事故發生時的自救、互救方法。
1.3 加強對外包工程人員管理
1.3.1 加強對各項承包工程的安全管理,明確業主、監理、承包商的安全責任,并根據有關規定嚴格考核,做到管理嚴格,安全措施完善。
1.3.2 在有危險性的電力生產區域(如有可能引發火災、爆炸、觸電、高空墜落、中毒、窒息、機械傷害、燒燙傷等人員、電網、設備事故的場所)作業,發包方應事先進行安全技術交底,要求承包方制定安全措施,并配合做好相關安全措施。
1.4 加強安全工器具管理。認真落實安全生產各項組織措施和技術措施,配備充足的、經國家或省、部級質檢機構檢測合格的安全工器具和防護用品,并按照有關標準、規程要求定期檢驗,堅決淘汰不合格的工器具和防護用品,提高作業安全保障水平。
2 防止系統穩定破壞事故
2.1 加強電網規劃和建設
2.1.1 加強電網規劃設計工作,制定完備的電網發展規劃和實施計劃,盡快強化電網薄弱環節,確保電網結構合理、運行靈活和堅強可靠。
2.1.2 合理規劃電源接入點。受端系統應具有多個方向的多條受電通道,每條通道的輸送容量不應超過受端系統最大負荷的10%--15%。
2.1.3 發電廠不應裝設構成電磁環網的聯絡變壓器。
2.1.4 一次設備投入運行時,相關繼電保護、安全自動裝置、穩定措施和電力專用通信配套設施等應同時投入運行。
2.1.5 加強系統穩定控制和保障電網安全最后防線措施的設計研究工作,穩定控制措施設計應與系統設計同時完成。合理設計穩定控制措施和失步、低頻、低壓等解列措施,合理、足量地設計和實施高頻切機、低頻減負荷及低壓減負荷方案。
2.1.6 加強110kV及以上電壓等級母線、220kV及以上電壓等級主設備快速保護建設。220kV及以上電壓等級變壓器、高抗等主設備的微機保護應按雙重化配置,220kV及以上環網運行線路應配置雙重化全線速動保護,必要時500(330)kV及樞紐220kV廠站母線采用雙重化母差保護配置。
2.2 電網安全運行管理和技術措施
2.2.1 嚴格執行各項電網運行控制要求,禁止超穩定極限值運行。電網一次設備故障后,應按照故障后方式電網運行控制的要求,盡快將相關設備的潮流(或發電機出力、電壓等)控制在規定值以內。須按照電網運行控制要求進行控制的設備,應通過調度機構EMS系統實現實時在線監測,并應有越限告警功能。
2.2.2 電網正常運行中,必須按照有關規定留有一定的旋轉備用容量。
2.2.3 避免和消除嚴重影響系統安全穩定運行的電磁環網。在高一級電壓網絡建設初期,對于暫不能消除的影響系統安全穩定運行的電磁環網,應采取必要的穩定控制措施,同時應采取后備措施限制系統穩定破壞事故的影響范圍。
2.2.4 電網聯系較為薄弱的省級電網之間及區域電網之間宜采取自動解列等措施,防止一側系統發生穩定破壞事故時擴展到另一側系統。特別重要的系統(政治、經濟、文化中心)應采取自動措施防止相鄰系統發生事故時直接影響到本系統的安全穩定運行。
2.2.5 電網運行控制極限管理是保障系統安全穩定運行的重要手段,應認真做好電網運行控制極限管理,根據系統發展變化情況,及時計算和調整電網運行控制極限。
2.2.6 加強并網發電機組涉及電網安全穩定運行的勵磁系統、PSS(電力系統穩定器)和調速系統的運行管理,其參數設置、設備投停、設備改造等必須滿足接入電網安全穩定運行要求。
2.2.7 加強穩定控制措施及保障系統安全最后防線運行措施的運行管理,低頻、低壓減負荷裝置和其它安全自動裝置應足額投入。應密切跟蹤系統變化情況,及時調整穩定控制措施,完善失步、低頻、低壓解列等安全自動裝置的配置,做好相應定值管理、檢修管理和運行維護工作。
2.2.8 避免220kV及以上電壓等級線路、樞紐廠站的母線、變壓器等設備無快速保護運行。母線無母差保護時,應盡量減少無母差保護運行時間并嚴禁安排母線及相關元件的倒閘操作。受端系統樞紐廠站繼電保護定值整定困難時,應側重防止保護拒動。
2.2.9 加強開關設備運行維護和檢修管理,確保能夠快速、可靠地切除故障。對于500kV(330 kV)廠站、220kV樞紐廠站分閘時間分別大于50 ms、60 ms的開關設備,應盡快通過檢修或技術改造提高其分閘速度,對于經上述工作后分閘時間仍達不到以上要求的開關要盡快進行更換。
2.3 加強系統穩定計算分析
2.3.1 重視和加強系統穩定計算分析工作。規劃、設計和調度部門必須嚴格按照《電力系統安全穩定導則》和相關規定要求的深度進行系統安全穩定計算分析,并根據計算分析情況合理安排運行方式,適時調整控制策略,不斷完善相關電網安全穩定控制措施。
2.3.2 電網調度部門確定的電網運行控制極限值,一般按照相關規定在計算極限值的基礎上留有一定的穩定儲備,在系統設計階段計算線路(或斷面)輸送能力時應考慮這一因素。
2.3.3 在系統規劃設計和電網運行有關穩定計算中,發電機組均應采用詳細模型,以正確反映系統動態穩定特性。
2.3.4 應保證系統設計和電網運行有關穩定計算模型和參數的準確性和一致性,系統規劃計算中對現有電力系統以外部分可采用典型詳細模型和參數。
2.3.5 加強有關計算模型、參數的研究和實測工作,并據此建立系統計算的各種元件、控制裝置及負荷的詳細模型和參數。并網發電機組的保護定值必須滿足電網安全穩定運行的要求。
2.4 防止系統電壓崩潰
為防止系統電壓崩潰,應全面貫徹執行《電力系統安全穩定導則》(DL755-2001)、《電力系統電壓和無功電力技術導則》(SD325-1989)、《國家電網公司電力系統無功補償配置技術原則》(國家電網生[2004]435號),并提出如下要求:
2.4.1 在電網規劃設計中,必須同步進行無功電源及無功補償設施的規劃設計。無功電源及無功補償設施的配置應確保無功電力在負荷高峰和低谷時段均能分(電壓)層、分(供電)區基本平衡,并具有靈活的無功調整能力和足夠的檢修、事故備用容量。受端系統應具有足夠的無功儲備和一定的動態無功補償能力。
2.4.2 并網機組額定出力時,滯相功率因數應不低于0.9。新機組滿負荷時進相額定功率因數應不低于-0.95,老機組應不低于-0.97。
2.4.3 電網主變壓器最大負荷時高壓側功率因數不應低于0.95,最小負荷時不應高于0.95。
2.4.4 100kVA及以上高壓供電的電力用戶,在用電高峰時段變壓器高壓側功率因數應不低于0.95;其他電力用戶功率因數應不低于0.9。
2.4.5 電網局部電壓發生偏差時,應首先調整該局部廠站的無功出力,改變該點的無功平衡水平。當母線電壓低于調度部門下達的電壓曲線下限時,應閉鎖接于該母線的變壓器分頭。
2.4.6 發電廠、變電站電壓監測系統和EMS系統應保證有關測量數據的準確性。中樞點電壓超出電壓合格范圍時,必須及時向運行人員告警。
2.4.7 電網應保留一定的無功備用容量,以保證正常運行方式下,突然失去一回線路、一臺最大容量無功補償設備或本地區一臺最大容量發電機(包括發電機失磁)時,能夠保持電壓穩定。無功事故備用容量,應主要儲備于發電機組、調相機和靜止型動態無功補償設備。
2.4.8 在電網運行中,當系統電壓持續降低并有進一步惡化趨勢時,必須采取果斷措施,及時進行拉路限電,防止發生系統電壓崩潰事故。
3 防止機網協調事故
3.1 加強發電機組與電網密切相關設備的管理
3.1.1 并網電廠涉及電網安全穩定運行的勵磁系統和調速系統、繼電保護和安全自動裝置、高壓側或升壓站電氣設備、調度通信和自動化設備等應納入電力系統統一規劃、設計、運行管理,其技術性能和參數應達到國家及行業有關標準要求,其技術規范應滿足所接入電網要求,并應達到技術監督及安全性評價的要求。
3.1.2 根據電網安全穩定運行的需要,200MW及以上火力發電機組和90MW及以上水輪發電機組應配置電力系統安全穩定器(PSS),以改善系統阻尼特性。
3.1.3 200MW及以上并網機組的高頻率、低頻率保護,過電壓、低電壓保護,過激磁保護,失磁保護,失步保護,阻抗保護及振蕩解列裝置、發電機勵磁系統(包括PSS)等設備(保護)定值必須經有關調度部門審定。其中機組低頻率保護的定值應低于系統低頻減載的最低一級定值,機組低電壓保護定值應低于系統(或所在地區)低壓減載的最低一級定值。
3.2 加強發電機組一次調頻的運行管理。并網發電機組的一次調頻功能參數應按照電網運行的要求進行整定,一次調頻功能應按照電網有關規定投入運行。
3.3 加強發電機組的參數管理
機組并網調試前三個月,發電廠應向相應調度部門提供電網計算分析所需的主設備(發電機、變壓器等)參數、二次設備(CT、PT)參數及保護裝置技術資料以及勵磁系統(包括PSS)、調速系統技術資料(包括原理及傳遞函數框圖)等。發電廠應經靜態及動態試驗驗證定值整定正確,并向調度部門提供整定調試報告。同時,發電廠應根據有關調度部門電網穩定計算分析要求,開展勵磁系統(包括PSS)、調速系統、原動機的建模及參數實測工作,并將試驗報告報有關調度部門。
3.4 發電機非正常及特殊運行方式下的要求
4 防止電氣誤操作事故
為防止電氣誤操作事故,應全面落實《國家電網公司電力安全工作規程》(國家電網安監〔2005〕83號)、《防止電氣誤操作裝置管理規定》(國家電網生[2003]243號文)及其他有關規定,并提出如下要求:
4.1 加強防誤操作管理
4.2 完善防誤操作技術措施
4.3 加強對運行、檢修人員防誤操作培訓,使其掌握防誤裝置的原理、性能、結構和操作程序,能熟練操作和維護。
5 防止樞紐變電站全停事故
5.1 完善樞紐變電站一次設備
5.2 防止直流系統故障造成樞紐變電站全停
5.3 防止繼電保護誤動造成樞紐變電站全停
5.4 防止母線故障造成樞紐變電站全停
5.5 防止運行操作不當造成樞紐變電站全停
6 防止輸電線路事故
為防止輸電線路事故的發生,應嚴格執行國家電網公司《預防110(66)kV~500kV架空輸電線路事故措施》(國家電網生[2004]641)、《110(66)kV~500kV架空輸電線路技術監督規定》(國家電網生技[2005]174號)及其它有關規定,并提出以下重點要求:
6.1 設計階段應注意的問題
6.2 基建階段應注意的問題
6.3 運行中應注意的問題
7 防止輸變電設備污閃事故
為防止發生輸變電設備污閃事故,應嚴格執行《高壓架空線路和發電廠、變電所環境污穢分級及外絕緣選擇標準》(GB/T16434),并提出以下重點要求:
7.1 設計與基建階段應注意的問題
7.2 運行階段應注意的問題
7.2.1 完善防污閃管理體系,明確和落實防污閃主管領導和專責人的具體職責。
7.2.2 及時修訂污區分布圖。定期開展鹽密測量、污源調查和運行巡視工作,及時修訂污區分布圖。目前,鹽密測量應按照國家電力公司《關于開展‘用飽和鹽密修訂電網污區分布圖’工作的通知》(發輸電輸[2002]168號)的要求,逐步過渡到按3~5年的積污量取值。
7.2.3 調爬與清掃
7.2.3.1 運行設備外絕緣爬距原則上應與污穢等級相適應。對于不滿足污穢等級要求的應予以調整;如受條件限制不能調整的,應采取必要的防污閃補救措施。
7.2.3.2 加強設備清掃工作,落實“清掃責任制”和“質量檢查制”,其中應重點關注自潔性能較差的絕緣子(如鐘罩式絕緣子)。站內帶電水沖洗工作必須嚴格執行《帶電水沖洗規程》,有關操作人員必須經培訓合格。
7.2.3.3 在調爬和清掃中應防止在局部留下防污漏洞或死角,如具有多種絕緣配置的線路中相對薄弱的區段,配置過于薄弱的耐張絕緣子,輸﹑變電結合部等。
7.2.4 絕緣子使用注意事項
7.2.4.1 玻璃絕緣子與瓷絕緣子
對于盤形懸式玻璃絕緣子自爆和瓷絕緣子零值問題,一方面應堅持定期檢測和更換,另一方面對劣化率高于《盤形懸式絕緣子劣化檢測規程》的,應結合生產廠家﹑產品批次﹑運行時間﹑運行條件等因素進行綜合分析,必要時應全部更換,并與設計﹑基建及生產廠家及時交換信息。
7.2.4.2 復合絕緣子
應嚴格執行《標稱電壓高于1000V交流架空線路用復合絕緣子使用導則》(DL/T864-2004)的有關規定,并注意以下事項:
7.2.4.2.1 在合成絕緣子存放期間及安裝過程中,嚴禁任何可能損壞絕緣子的行為;在安裝合成絕緣子時,嚴禁反裝均壓環。
7.2.4.2.2 使用合成絕緣子進行防污調爬時,應綜合考慮線路的防雷﹑防風偏﹑防鳥害等性能。
7.2.4.2.3 對運行中的合成絕緣子應參照“鹽密監測點”設置一定數量的“憎水性監測點”,定期檢測絕緣子憎水性,以分析該批產品的外絕緣狀況。對于嚴重污穢地區的復合絕緣子宜進行表面電蝕損檢查。在進行桿塔防腐處理時,應防止防腐漆滴落到復合絕緣子表面。
7.2.4.2.4 應定期換下一定比例的復合絕緣子做全面性能試驗。對于確定性能已明顯老化﹑不能確保安全運行的產品批次應及時更換。
7.2.4.3 防污閃涂料與防污閃輔助傘裙
絕緣子表面涂覆“RTV防污閃涂料”和加裝“防污閃輔助傘裙”是防止變電設備污閃的重要補充措施,其使用應分別符合《電力系統用常溫固化硅橡膠防污閃涂料》(DL/T627-200х)和《防污閃輔助傘裙使用指導性意見》(調網[1997]130號)的要求,其中避雷器不宜單獨加裝輔助傘裙,但可將輔助傘裙與防污閃涂料結合使用。
7.2.5 戶內絕緣子防污閃要求
室內設備外絕緣爬距的設計及調整應符合《戶內絕緣子運行條件》(DL/T729)的要求,并結合室內實際情況確定相應的防污閃措施。
8 防止直流輸電和換流設備事故
8.1 防止換流閥損壞事故
8.1.1 加強換流閥設計、制造、安裝到投運的全過程管理,明確專責人員及其職責。
8.1.2 對于高壓直流系統換流閥設備,應進行赴廠監造和驗收。監造驗收工作結束后,赴廠人員應提交監造報告,并作為設備原始資料存檔。
8.1.3 每個換流閥中必須增加一定數量的晶閘管級。各閥中的冗余晶閘管級數,應不小于12個月運行周期內損壞的晶閘管級數的期望值的2.5倍,也不應少于2至3個晶閘管級。
8.1.4 在換流閥的設計、制造和安裝中,應能消除任何原因導致的火災,并消除火災在換流閥內蔓延的可能性。閥內的非金屬材料應為阻燃材料,并具有自熄滅性能。所有塑料材料中應添加足夠的阻燃劑,但不應降低材料的機械強度和電氣絕緣特性等必備物理特性。
8.1.5 為防止閥廳發生火災事故,應加強火情早期檢測,宜選用響應時間快、靈敏度高的檢測設備。檢測設備的固定應采用韌性材料,嚴防管道脫落。
8.1.6 應保證換流閥冷卻系統在運行時無漏水和堵塞情況。閥的結構應能保證泄漏出的液體自動沿溝槽流出,離開帶電部件,匯流至檢測器并報警。
8.1.7 冷卻系統必須配備完善的漏水監視和保護措施,確保及時測量冷卻系統故障,并發出報警。當有災難性泄漏時,必須自動斷開換流器電源以防止換流閥損壞。應避免冷卻系統漏水、冷卻水中含雜質以及冷卻系統腐蝕等原因導致的電弧和火災。
8.1.8 完善自動監視功能,包括閥避雷器動作和閥漏水檢測功能。
8.1.9 定期清掃閥塔內部件,包括電阻、電容、電感、可控硅及其冷卻器、防火隔板、水管、光纖盒、懸吊螺桿、工作平臺、屏蔽罩等設備,需擦拭均勻,保證閥塔內電位分布均勻。
8.1.10 可控硅試驗須使用專用試驗儀器。具體試驗項目有:短路試驗、阻抗試驗、觸發試驗、保護性觸發試驗、恢復保護試驗和反向耐壓試驗。
8.2 防止換流變壓器(平波電抗器)事故
8.2.1 加強對設備從選型、訂貨、驗收到投運的全過程管理,明確專責人員及其職責。
8.2.2 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對新購設備進行驗收,確保改進措施落實在設備制造、安裝、試驗階段,投產時不遺留同類型問題。
8.2.3 定購設備前,應向廠家索取做過突發短路試驗變壓器的試驗報告或抗短路能力動態計算報告;在設計聯絡會前,應取得所定購變壓器的抗短路能力計算報告。
8.2.4 換流變和平抗應赴廠監造和驗收,并按照赴廠監造關鍵控制點的要求進行監造。監造驗收工作結束后,赴廠人員應提交監造報告,并作為設備原始資料存檔。
8.2.5 工廠試驗時應將供貨的套管安裝在換流變(平抗)上進行試驗,所有附件出廠時均應按實際使用方式經過整體預裝,廠家應提供主要材料和附件的工廠試驗報告和生產廠家出廠試驗報告。
8.2.6 認真執行交接試驗規程。設備在出廠和投運前,應做低電壓短路阻抗測試或用頻響法測試繞組變形以作原始記錄;在安裝和大修后須進行現場局部放電試驗。
8.2.7 換流變壓器在運輸過程中,必須使用具有時標且有合適量程的三維沖擊記錄儀;換流變壓器在更換就位過程中宜使用具有時標且有合適量程的三維沖擊記錄儀。經相關單位共同驗收后,用戶方保留記錄紙。
8.2.8 加強設備重瓦斯保護的運行管理。在正常運行過程中,重瓦斯保護應投跳閘。若需退出重瓦斯保護時,應預先制定安全措施,并經有關主管領導批準。
8.2.9 加強變壓器(平抗)油的質量控制。在運行中應嚴格執行有關標準,完善在線色譜分析功能。工作現場應具有色譜分析裝置和試驗分析人員,以做到及時檢測。
8.2.10 完善變壓器(平抗)的消防設施,定期進行維護、試驗。
8.3 防止直流開關事故
8.3.1 以交流斷路器的單相單元作為基礎的直流高速開關或直流斷路器,應滿足交流斷路器的技術要求,并適當改進以滿足用作直流開關的不同要求。
8.3.2 直流高速開關或直流斷路器利用金屬氧化物避雷器作為電流轉換的消能元件時,應提供并聯接入的避雷器吸收的總能量及分流控制指標(包括避雷器多柱和多芯間的分流)。
8.3.3 對于彈簧操作機構,應加強彈簧、軸、銷的防腐防銹,每年應檢查并記錄彈簧拉伸長度,防止因彈簧斷裂造成開關事故。
8.3.4 開關設備應按照規定的檢修周期,實際累計短路開斷電流及狀態進行檢修,尤其要加強對機構的檢修,防止斷路器拒分、拒合和誤動以及滅弧室的燒損或爆炸。
8.3.5 嚴格執行交接預試規程,測量斷路器分合閘最低動作電壓,防止出現斷路器拒動及誤動事故。
8.3.6 應充分發揮SF6氣體質量監督管理中心的作用,做好新氣管理、運行設備的氣體監測和異常情況分析,監測應包括SF6壓力表和密度繼電器的定期校驗。
8.3.7 加強開關充電裝置的維護工作,應按照規定的檢修周期進行檢修維護,防止開關因充電裝置故障誤動和拒動。
8.4 防止直流穿墻套管事故
8.4.1 對于SF6絕緣套管,應配置相應的氣體密度(或壓力)監視裝置,在低于設備要求值時,可靠退出運行。
8.4.2 定期對套管進行維護,檢查SF6氣體密度監視裝置和壓力計。
8.4.3 堅持“逢停必掃”原則,保持套管的外絕緣水平,防止耐污水平下降。
8.5 防止絕緣子放電事故
8.5.1 換流站戶外垂直套管爬距應滿足運行要求,防止不均勻濕閃事故發生。
8.5.2 變電設備外絕緣配置必須達到污穢等級要求,有關防污改造可采取更換防污設備或涂防污涂料等措施。
8.5.3 密切跟蹤換流站周圍污染源鹽密值的變化情況,據此及時調整所處地區的污穢等級,并采取相應措施使設備爬電比距與所處地區的污穢等級相適應。
8.5.4 為防止戶內支持絕緣子污閃放電,在外絕緣爬距符合《戶內設備技術條件》的同時,必須保證戶內直流場空調通風系統的運行,并根據季節氣候變化,調節和保持合適的溫度和濕度。
8.5.5 積極開展絕緣子超聲波探傷和帶電裂紋檢測工作,以及時發現缺陷,防止事故發生。
8.6 防止直流控制保護設備事故
8.6.1 直流系統控制保護應至少采用完全雙重化配置,每套控制保護應有獨立的硬件設備,包括專用電源、主機、輸入輸出電路和保護功能軟件。
8.6.2 直流保護應采用分區重疊布置,每一區域或設備至少設置雙重化的主、后備保護。
8.6.3 直流保護系統的結構設計應避免單一元件的故障引起直流保護誤動跳閘。如果雙/多重化直流保護系統相互獨立,之間不采用切換方式防誤動,則每套保護必須有完善的防誤動措施,實現防誤動邏輯的硬件應與實現保護邏輯的硬件相互獨立。
8.6.4 應充分發揮技術管理的職能作用,加大直流控制保護技術監督力度,有針對性地指導運行維護單位加強控制保護工作。
8.6.5 有關控制系統軟件及參數的修改須經主管部門的同意。保護策略、參數及現場二次回路變更須經相關保護管理部門同意。
9 防止大型變壓器損壞事故
為防止大型變壓器損壞事故,應嚴格執行國家電網公司《預防110(66)kV~500kV油浸式變壓器(電抗器)事故措施》(國家電網生[2004]641號)、《110(66)kV~500kV油浸式變壓器(電抗器)技術監督規定》(國家電網生技[2005]174號)等有關規定,并提出以下重點要求:
9.1 加強變壓器的全過程管理
9.2 相關試驗和運輸要求
9.3 防止變壓器絕緣事故
9.4 防止分接開關事故
9.5 采取措施保證冷卻系統可靠運行
9.6 加強變壓器保護管理
9.7 防止變壓器出口短路
9.8 防止套管事故
9.9 預防變壓器火災事故
10 防止互感器損壞事故
為防止互感器損壞事故,應嚴格執行國家電網公司《預防110(66)kV~500kV互感器事故措施》(國家電網生[2004]641號)、《110(66)kV~500kV互感器技術監督規定》(國家電網生技[2005]174號)等有關規定,并提出以下重點要求:
10.1 加強對互感器類設備從選型、定貨、驗收到投運的全過程管理,重要互感器應選擇具有較長、良好運行經驗的互感器類型和有成熟制造經驗的制造廠。
10.2 各類油浸式互感器
10.2.1 選型原則
10.2.2 出廠試驗要求
10.2.3 新安裝和大修后互感器的投運
10.2.4 互感器的檢修與改造
10.2.5 運行維護及缺陷處理
10.3 110kV~500kV SF6絕緣電流互感器
10.3.1 工廠驗收及出廠試驗要求
10.3.2 運輸
10.3.3 新安裝互感器的投運
10.3.4 運行維護
11 防止開關設備事故
11.1 選用高壓開關設備的技術措施
11.2 新裝和檢修后開關設備的有關技術措施